現在找工作入職時,公司都會跟你簽約一份勞動合同,如今隨著簽約方式的改進,很多公司通過電子勞動合同簽約的方式,來跟你締結勞務關系。
但是,在工作的過程中,并不總是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在遇到勞動合同糾紛的時候,這個時候就有些人會想到,提起法律訴訟,來維護自己正當合法的勞動權益不受侵害。
但是,當電子勞動合同簽約發生爭議時,可以按照合同當中約定的仲裁管轄地,申請勞動仲裁么?合同約定仲裁管轄地,有效嗎?
注意哦!仲裁管轄是法定事項,是不能隨意約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