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化材料“視同原件”的政策落地,當電子合同簽約后發生糾紛時,我們動動手指就能好在網上發起訴訟,以電子化方式提交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至互聯網法院。
但并非所有的電子化材料都能作為電子證據,由于電子化材料和其他紙質件材料證據不同,本身更容易受到人為惡意修改,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這就要求了我國會對電子化材料的真實性作出詳細規定。
目前,我國監管部門已出臺多份有關電子證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指引和要求,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些規定指引,為當事人收集、保全和法院在案件中審查電子數據提供規范借鑒。
當事人對電子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會結合質證情況,從生成、收集、存儲以及傳輸過程審判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互聯網法院會根據以下綜合因素判斷電子材料的有效性:
真實性
1、必須由電子設備正常運行而自動產生,不得經過人為篡改或加工;
2、完整提取和精確復制電子數據證據的內容;
3、確保原始載體及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至提交法庭時不發生實質性變化。
合法性
1、自行存證的證據,獲得手段要合法合規,不能通過破壞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
2、公證存證的證據,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個人隱私,公證的方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3、委托第三方存證平臺固定的證據,要注意相關軟件的合法合規,不能使用非法軟件獲取電子數據證據。
關聯性
1、電子數據證據要在案件待證事實發生時形成;
2、電子數據證據能夠確定(網絡用戶)真實、唯一的身份;
3、收集、保管的記錄要構成完整的證據保管鏈,能夠相互印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簡單來說,電子材料證據要求真實性未被破壞,提取過程是合法的,來源要可靠,這樣的電子證據更利于當事人舉證,獲得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