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普及應用,不少人認可青睞,還有不少人心存質疑,認為電子數據存儲不安全,一旦發生糾紛,無法被司法機構采納信任。
面對新興的合同簽署形式,其是否被法律認可以及被司法機構采納作為有效證據呢?事實上,不管是《合同法》、《電子簽名法》,還是《民事訴訟法》都將電子數據納入了八類證據范圍,對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效力做出了確認及規定,是受到司法機構認可的。
電子合同生效需要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條規定了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對于電子形式的合同而言,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同時亦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即“電子合同由當事人加蓋可靠的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合同即成立。如法律法規無特殊規定或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無特殊約定時,合同成立即生效?!?/p>
總結:電子合同由當事人加蓋可靠的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合同即成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無異議,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電子數據要成為證據,首先就是要符合證據“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并且司法機構在認定電子數據時還會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判定。
1、電子證據的形成。也就是電子合同數據的形成,可以追蹤溯源,簽署人、簽署時間、簽署地點等信息都需要明確,且不能被篡改。
2、電子證據的保存。根據商務部發布的《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明確,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是指獨立于電子合同簽訂各方,能夠提供電子合同數據信息保存的服務機構。它可以應合同簽訂一方或多方的請求對合同訂立過程提供多種數據存儲服務。
因此,電子合同數據要成為證據需由第三方進行存證。
3、電子證據固定的承載。如簽署的電子合同承載在硬盤、sd卡或者是云端服務器,這些介質是否安全,會不會容易損毀、有沒有備份之類的,是否容易被篡改之類的問題,也是在電子證據考量的范圍之內。
因此,要滿足這些條件,一定要找那些具備技術資質的電子合同簽約平臺進行簽約,比如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等,這些平臺上電子簽約所形成的電子合同數據,才能具備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