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的廣闊天地里,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無疑是挑戰最為顯著的領域之一。眾多互聯網產品為了向廣大用戶提供服務,往往不得不采用格式條款。而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電子合同效力的糾紛,也常見于那些以一對多模式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業務場景。那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內,規避格式條款帶來的風險,提升合同的效力呢?
《民法典》在繼承《合同法》的基礎上,對格式條款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規范與發展。它明確指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需接受雙重審查:不僅要充分履行提示義務,還要確保條款內容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同時,它也整合了《合同法》中關于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即在條款理解存在分歧時,應傾向于對條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釋。
一、如何履行格式條款的合理提示義務?
《民法典》第496條明確規定,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未能充分履行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未能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那么對方有權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對用戶而言,格式條款的最大特點就是不可協商性,用戶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而拒絕往往意味著無法享受服務。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提升格式條款信息的顯著性。
然而,無論是《合同法》還是《民法典》,都沒有具體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應如何履行其合理提示義務。在實踐中,企業通常會采用加黑、加粗、下劃線等方式進行提示。但司法機關在判斷其是否履行了合理提示義務時,往往存在分歧。為了避免爭議,企業在設計產品時,應對涉及締約方重大利益的條款進行篩選,并通過彈框形式單獨提示締約方注意,并要求其通過勾選或點擊同意的方式明確表達意愿。
二、如何確保格式條款的內容效力?
《民法典》第497條明確規定,如果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則該條款無效。在互聯網領域,企業往往會通過格式條款來限制自身責任,并對締約方的權利進行界定。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確界定“不合理地減輕或排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權利”的具體標準,因此裁判機關對格式條款的態度往往取決于其對互聯網產品商業模式的理解。
以愛奇藝超前付費點播案為例,格式條款中有一條規定“愛奇藝有權基于自身運營策略變更全部或部分會員權益、適用的用戶設備終端”。法院基于對涉案互聯網產品服務模式的理解,認定該格式條款有效。這充分說明,在互聯網時代,企業基于用戶需求、技術發展、商業運營等因素適時調整服務內容、更新服務模式具有其行業必要性和現實合理性。
隨著互聯網技術向現實生活的深入滲透和交互,電子合同的應用場景將更加豐富和復雜??煽康碾娮雍贤瑢楝F代商業交易提供重要保障。因此,企業在涉及線上產品時,在享受電子合同帶來的高效和便利的同時,也應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以更好地適應網絡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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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簽約的使用,不僅是技術上的革新,更是思維理念上的進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當順應當前這樣的發展趨勢,這樣我們才能擁抱時代當中的機會,得到更大的發展與提升。